拘留所不能收押的因病情况主要包括:
1. 严重心脏疾病,如心肌梗塞、严重心率失常等;
2. 严重的脑血管疾病,如大面积脑梗塞、脑溢血等;
3. 恶性肿瘤末期阶段;
4.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引发的呼吸困难,如长时间且严重的哮喘发作和呼吸衰竭等;
5. 重度肝肾功能衰竭;
6. 严重传染病,如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7. 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等;
8. 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
9. 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如心脏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等;
10. 各种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伤寒等;
11. 严重创伤,如大面积烧伤、骨折等;
12. 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血管病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疾病。
如果被拘留人员存在上述疾病之一,拘留所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并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