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提前通知的时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般不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作出终止的行为,而是基于法律事件(劳动合同期满的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变化,故法定终止并不以通知而产生法律关系终结的法律后果。
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2017)》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视具体情况而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各地区对此规定不一。例如,在北京地区需要提前30日通知,而在深圳和重庆地区则不需要提前通知。
建议
遵循当地规定: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参照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以及通知的具体要求。
合同条款: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诚信原则:无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及时通知对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意向,以减少纠纷和保障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