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 人身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育自由:
公民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多少子女。这种自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的权利。
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也有权选择不生育,并且不生育不应受到歧视或压迫。
生育决策的平等权:
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
生殖健康权: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获得相关信息和服务:
公民有权获得与生育相关的信息和服务,包括生育知识、避孕方法、生殖健康等方面的信息。
综上所述,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涵盖了生育自由、不生育自由、生育决策的平等权、生殖健康权以及获得相关信息和服务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