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土地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非法占用土地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
非法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标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占土地的行为方式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