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是法定的,并且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通常是60日)后,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

1. 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2. 在报纸、电视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公告。

采用公告送达时,法院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案卷中详细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相关情况附卷备查。

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 用其他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的效力等同于直接送达,一旦公告期满,即使受送达人没有实际收到诉讼文书,也视为已经送达,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