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下:

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若单位为其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基于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为: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不得低于生育生活津贴的最低标准。

未缴纳生育保险情况

若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获得正常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与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生活津贴是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收入,包括生育或流产时的工资。

生育医疗费补贴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

其他注意事项

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标准是98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早孕流产15天,晚孕流产42天。

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差。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规和政策整理得出,具体实施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