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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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遵守的义务都有什么

律师解答: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律师补充:

发包人的权利有哪些?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廖贤灼律师简介

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执业律师及三级心理咨询员,以同理心与当事人感同身受,想人之所想急人之所急,以专业解决纠纷,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