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时间限制如下: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控制期限限于 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

法院一般将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限制出境的具体期限和续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