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瑕疵是指 买受人在购买货物时不知道的货物的质量上的瑕疵。出卖人对此负质量保证责任,即确保该标的物的质量仍然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否则需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
具体来说,隐蔽瑕疵是指出卖人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告知买受人关于货物存在的质量缺陷。这些缺陷在常规检查中难以发现,因此买受人通常无法在购买时得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负责,即使买受人未能在购买时察觉到这些隐蔽瑕疵,出卖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概念在《民法典》和《合同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三十六条进一步指出,在凭样品买卖中,如果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因此,出卖人在销售货物时应当充分披露货物的质量信息,确保买人在购买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如果出卖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因隐蔽瑕疵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