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精神活动的自由

获得必要与准确的信息的自由。

思考与情感产生的自由,包括爱与不爱、信与不信的自由。

表达的自由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行动的自由

出行、迁徙、劳动的自由。

表达不满与反抗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自由。

生理与心理需求的自由

生存的权利与自由,即“免于匮乏”的自由。

肉体与精神不受攻击与伤害,即“免于恐惧”的自由。

维护尊严、人格不受侵犯与侮辱的权利与自由。

社会交往的自由

结识同好、结交朋友的自由。

因共同的思想情感兴趣爱好而结成社团的自由。

政治自由

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文化权利与自由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其他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婚姻自由。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