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的种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分类方式及判决类型:

民事判决

给付判决: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给付一定金钱、财物。例如,责令败诉方归还借款或停止侵权行为。

确认判决: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某项法律事实。例如,确认房屋所有权或收养关系。

变更判决: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全部判决: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作出的判决,涉及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

部分判决: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适用于案情复杂、全部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情况。

对席判决: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审判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适用再审程序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刑事判决

实刑判决: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涉及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缓刑判决: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但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给予考验期。

罚金判决:责令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没收财产判决:没收犯罪分子的部分或全部财产。

行政判决

维持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

撤销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部分或全部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履行判决:判决被告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变更判决:变更行政处罚,仅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这些判决类型在不同的法律程序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