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传票所需的时间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一般为 三十日,但若在发出公告后受送达人仍然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则公告送达的期限会延长至 六十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算。
因此,公告传票的时间长度可以是30日或60日,具体取决于法院是否认为有必要延长公告期。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公告送达的具体期限,并在案卷中详细记录原因和经过。
建议您密切关注法院的公告和通知,以确保按时参加诉讼,避免因错过重要日期而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