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被调查人一旦被留置,相关部门应当在 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及其所在单位,除非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的情形。
具体通知方式可以是当面通知,也可以是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如果因某些特定情形无法及时通知家属,例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应当按规定报批并记录在案。一旦这些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因此,通常情况下,被留置后24小时内会通知家属,除非有碍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