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期限为 三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异议期起算:

商标异议期从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为止。

异议期时长:

异议期为三个月,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初步审定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必须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异议答辩期限: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如果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异议人需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否则将可能失去异议的权利。被异议人则需要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的30日内进行答辩,否则可能被判放弃答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