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征地款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公告和登记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
征地补偿款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果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可以包括现金发放和银行转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监督和公布
乡政府和村委会应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布,并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征地的村民。这有助于确保征地补偿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特定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可以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对于结余的征地补偿款,应继续留存在账户,并在后续补偿款到账后继续发放,直至全部发放完毕。
通过以上步骤和规定,征地补偿款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公平、合理地发放到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