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内容需要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以便订约双方能够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中必须明确表示,如果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这意味着要约人一旦发出要约,就应当受到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针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特定受要约人发出,否则无法成立合同。
要约应以明白清楚的形式发出:
要约的发出方式应当明确无误,以确保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的内容和意图。
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有效地传达给受要约人,使其能够知悉要约的内容,否则无法形成有效的要约。
要约人应当具有缔约能力:
发出要约的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和能力,否则要约可能无效。
综上所述,要约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要约人资格、内容的具体确定性、明确的承诺意图、正确的受要约人、明确的发出形式和有效的送达。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要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