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便搜身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搜身时必须是女搜女身,男搜男身,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人格尊严权
搜身不仅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还是对人格尊严权的侵犯。在大庭广众之下被人怀疑搜身会让别人对自己产生误解,会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让人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
法律赋予了我们人格尊严权,这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禁止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也绝不允许非法搜身的行为。
程序要求
搜身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警察在进行搜身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并且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果遇有紧急情况,也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搜身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社会公正与信任
随便搜身会破坏社会公正和信任。如果商场、学校或其他机构擅自对顾客或学生进行搜身,不仅会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还可能导致社会评价的负面影响,损害相关人员的名誉和信誉。
综上所述,不能随便搜身的原因在于它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并且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任何未经授权的搜身行为都是非法的,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