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着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更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近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2008年小明出生在和龙市一个小村屯,小明母亲蔡女士在小明三岁时以去韩国务工为由离家出走,此后十余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抚养过小明,未尽作为母亲的责任义务。期间小明一直与父亲崔先生、祖父、祖母在农村生活。然而,命途多舛,2018 年小明父亲因脑出血死亡,2021 年祖父因病离世,2022 年祖母也因病去世。此后,2022 年小明由姑姑的表弟照顾一段时间,2023 年 7 月起小明随姑姑前往韩国生活。小明在国内上学至初中一年级无人照看而辍学,2025年小明已满 16 周岁,孩子渴望重返校园读书,但因小明没有监护人,无法办理韩国入学手续。
小明姑姑为了帮助小明办理韩国入学手续,需要给16岁的小明确定具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小明户口与母亲蔡女士登记在一起,目前无法找到母亲蔡女士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姑姑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蔡女士作为小明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法院立案后迅速展开审理,经查明事实,确认母亲蔡女士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处于困境,而姑姑在小明亲人相继离世后悉心照顾他,双方感情深厚,且小明也愿意与姑姑共同生活,小明生活的村民委员会亦同意姑姑作为监护人。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和龙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36条规定,秉持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原则,最终判决,撤销蔡女士为小明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姑姑为小明的监护人。
判决做出后,小明的生活迎来新转机,小明有望在姑姑的监护下重新回归校园,开启新生活,姑姑也对法院公正判决深表感激,这场司法守护为未成年人小明的未来生活撑起一片晴朗天空。
下一步,和龙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将始终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专业审判、柔性司法、合力共治、延伸服务等方面下足功夫,最大限度维护亲情关系,切实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和法知音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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