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车船税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这些免税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特定行业、群体和用途的车辆和船舶的支持和鼓励。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这些政策,以便合法享受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