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被害人陈述:
指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所受侵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直接或者间接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侦查人员或法庭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
指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并作出书面结论。
辨认笔录:
指记录辨认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材料。
电话录音:
指以电话录音形式记录下来的陈述。
这些证据形式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因此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通常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