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建议:
对于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人、聋人、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除非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