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关于破产债权的主要法条:
破产债权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
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申报的期限和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