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行政体系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长(村主任)作为村委会的负责人,其权力受到多重制约和监督:

村民自治和监督:村长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大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包括村长。

乡镇政府监管:乡镇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对村级组织有业务领导和指导权,但没有村长的人事任命权。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派出包村干部来监督和指导村委会工作。

县纪委和监察部门:如果村长存在违法乱纪行为,可以向县纪委或监察部门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

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村长,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总结来说,村长受到村民自治机构的监督、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县纪委和监察部门的监察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处理等多重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