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使用EMS(Express Mail Service)的原因主要涉及 法律规定、全国覆盖和成本效益等方面: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也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必须遵守这一法律规定,使用EMS来邮寄法律文书和文件。

全国覆盖

中国邮政EMS作为全国最大的邮政服务提供商,拥有广泛的邮政网络和完善的物流体系,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无差别覆盖,包括城市和偏远地区。这使得使用EMS可以确保法律文书和文件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全国各地。

成本效益

中国邮政是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其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邮寄费用相对较为经济实惠。对于需要大规模发送法律文书和文件的机关、学校或组织来说,使用EMS可以节省大量的邮递成本。

权威性

由于EMS是唯一具备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资格的主体,其邮寄过程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此外,EMS的拒收行为视为送达,进一步确保了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

综上所述,法院使用EMS进行文件邮寄,既是遵守法律规定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全国覆盖的物流能力和经济实惠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