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零售服务、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商家自身经营或者市场发展等多方因素,消费者在充值后遭遇合同违约、商家“人去楼空”、退费难等问题屡见不鲜,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灾区”。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审理了类似案件,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为解决小孩放学后无人看管问题,就近选择了A公司经营的培训门店,并于2024年4月底在该公司购买了至尊年卡,课程有效期为2024年5月底至2025年5月底。2024年8月底,A公司以资金链断裂、经营亏损为由,告知刘先生不再继续经营,并要求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多位家长将课程转入其他培训机构,如不转课,后续也不再负责。2024年9月初,该培训门店正式闭店,在此期间,刘先生多次与A公司工作人员沟通退费事宜,均遭拒绝。刘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A公司诉至岳塘法院,请求退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本案中,刘先生向A公司预付培训费,A公司给刘先生小孩提供培训服务,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A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24年9月初停止运营,致使刘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约及退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应退还剩余培训费给刘先生。本案系因A公司原因返还预付款,应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起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岳塘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刘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培训合约;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刘先生退还剩余的预付课程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无独有偶,周女士也在A公司为其小孩购买了半年卡,退费遭拒后,周女士将A公司诉至岳塘法院,现岳塘法院已作出相关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为预付式消费行为戴上了“紧箍咒”,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市场交易秩序的深度关切。法官在此提醒市民,预付式消费虽然价格相对便宜,但该消费合同最终能否全面履行,取决于经营者的履约能力,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前要提高风险意识,审慎选择经营者,如遇商家停业导致无法退费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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