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认是指 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在追认前是自始无效的,追认后则变为自始有效。追认权人通过意思表示完成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的主体根据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1. 在无权处分中,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
2. 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
3. 在债务承担中,追认权属于债权人;
4. 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中,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
追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通常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追认权,逾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总结来说,合同追认是有权人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事后确认,使其具备法律效力。追认权的行使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预测性。